防範校園性騷擾法律相關文章與影音
白楊樹劇場:【青蘋果VS苦瓜】-未成年合意發生性行為案例宣導
發佈日期:2014年10月8日
此宣導教材內容說明:
以女孩們對未成年合意發生性行為觀點為主軸,街頭實際訪問素人,對愛情價值觀、身體自主權的界限。婦幼警察隊與家防中心社工為婦幼案件處理第一線人員,接觸多件案例,聆聽當事人及家屬的心聲,真實演出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後,遇到對方始亂終棄、甚至懷孕等問題,當事人內心恐懼、家屬反應焦慮等心境,以現實面與理想面做為對比,希望發人省思,宣導年輕女性愛惜自己的身體,適當尊重彼此身體自主權,不讓關心自己的人傷心、難過、流淚,才是貼心成熟、健康有自信的女孩。多些思考多分防範,不留遺憾,終生幸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隊 影片歡迎轉載分享!
性侵害防治處理基本槪念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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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性侵後的心理重建(國家教育研究院 性別平等教育103-2)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參考多一份準備保障自身安全(男女皆適用)
校園性騷擾的界定與申訴處理
(作者黃碧芬律師為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
什麼是校園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顧名思義是發生在校園的性騷擾行為,它可以發生於師(含行政人員)生之間、老師與老師之間(含行政人員)、學生與學生之間,具有權力本質或性別歧視本質的含有性意味、且不受歡迎的行為。
根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第二條規定,界定校園性騷擾,是指學校教職員工之間發生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2) 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在上述的定義之下,具體的性騷擾行為如下:
(1) 性別騷擾:以性別的刻版印象評斷他人或評斷性別特徵,使人感到不悅者。
(2) 口語騷擾:以含有性意味的言詞,獲致一己快感,但卻使他人感到不悅者。
(3) 肢體騷擾:肢體上似有若無的碰撞,或意圖明顯的佔便宜行為。
(4) 性交換行為:以提供性服務做為交換職位升遷、薪資升降、學習機會取得、學術表現高低的代價。
(5) 性脅迫行為:以強暴脅迫方式獲取性服務或滿足性慾的機會。
(6) 性攻擊行為:強姦、強制猥褻。
在已有法令定義之下,學校不能再以不了解什麼是性騷擾為由拒絕處理,反而是要積極的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不要使師生成為受傷害的小紅帽。
性騷擾與性侵害的區別
在學術論著上,「性騷擾」或「性侵害」的區別並非相當嚴謹,如果要做區分,可以將「性侵害」界定為已構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的行為,如強姦、強制猥褻、乘機姦淫或猥褻、姦淫或猥褻幼男女罪、利用權勢姦淫或猥褻罪等犯罪行為。而「性騷擾」則除了性侵害犯罪之外,還包括非屬於性侵害的犯罪行為(例如公然侮辱罪)、還未達到犯罪的不受歡迎而含有性意味的行為。
因為不是每一種性騷擾行為都是犯罪行為,所以學校不能凡事推給司法機關處理,學校必須設置申訴的管道以及懲處標準,才能使師生免除性騷擾的恐懼。
學校設立申訴管道的必要性
依據上述教育部頒佈之命令,大專校院、國立中小學校都必須設立申訴管道,高級中學以下則委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定處理辦法,因此如果再有性騷擾事件發生,而學校沒有申訴管道,或一味的以有損校譽為由,要求被害的師生息事寧人時,學校應該負行政責任。
事實上,目前有學校設立申訴管道,但是沒有發揮功用,學校必須認清申訴管道的設置,一方面是預防性騷擾的發生,讓騷擾者知道性騷擾是要付出代價的而不敢危害校園,一方面是面對性騷擾發生時,可以協助被害人保護自己權益,仍能安全生活於校園之中,不必破壞日常生活人際網路。
學校如何處理申訴
為了處理申訴,學校應設置申訴機構,這個機構可以是一個委員會或一個危機處理小組,但是成員應包含師、生代表、行政人員、相關專家學者,而且基於性騷擾的被害人以女性居多,因此申訴管道的成員應該女性占一半以上,以期能從女性的觀點來關懷被害人,申訴處理的過程必須保持秘密,以避免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如果確認被指控的人有性騷擾行為,若被指控人有悔意,申訴處理機構就可以徵得被害人同意,試行和解,如果和解不成或者被指控人根本毫無悔意,就要依據懲處的標準做懲處。而若實在無法判定是不是有性騷擾行為,除非有確實的證據顯示申訴者是誣控,否則學校不能用非黑即白的觀念,反過頭來責難申訴人或者要申訴人向被申訴者道歉,學校所要做的是重新向師生宣告校園禁止性騷擾的政策,並教導師生預防、拒絕性騷擾的策略。
性騷擾雖然是新名詞,但卻是古早已存在的惡行,它不是「性」的問題,而是「權力」的問題,是一種大欺小,強欺弱的本質,受害人可能是學生,也可能是老師,我們不可能視而不見,學校唯一的對付策略,就是積極處理申訴案件,才能還給校園安全的空間。
88.6.10 (自由時報)
校 園 性 別 平 等
避免因師生間的權力差異所產生的校園性騷擾,
共同建立一個平等、尊重的空間,需要全體師生共同努力。
一、校園性騷擾係指一種在性與性別認同上的權力濫用,而導致妨礙或傷害學生完整的教育福祉、氣氛或機會的行為。至少有以下幾種樣態:
(一)威脅性交換之性騷擾:以開除、留級、重修、不及格等不利於學生的威脅,以要求、交換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
(二)敵意學習環境之性騷擾:蓄意營造或製造一個令當事人感到敵對、受恐嚇,或被侵犯的學習環境,而不利於學生的騷擾。如老師上課時亂講黃色笑話、展示令學生感到受冒犯的黃色書刊圖片等。
(三)利益交換之性騷擾: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如獎學金、變更分數等級、加分,或其他待遇。
二、應敏感察覺師生關係中老師與學生原存有的權力差異,嚴守校園倫理,予以學生一個平等、受尊重、安心的學習環境。
以南生為被告為例
, 女生主觀感覺不舒服就是性騷擾。
社會的現實面
1.男生看女生被女生告性騷擾,會被有關機關處裡,但最後男生不會有事
2.語言文字大多不會被罰錢,可是有被罰鍰的例子,所佔極少,約一萬元
3.對方觸摸妳非隱私處,和解金額大多是十萬元內或被地方政府罰十萬元內罰緩
4.對方觸摸妳隱私處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內的罰金及巨額的精神賠償
(註:第四項檢察官習慣以強制猥褻罪起訴)
罰緩無前科 罰金有前科 以上是律師說的
(對方碰到妳身體的情況)
對方沒經妳同意觸碰妳身體已觸犯性騷擾防制法,可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還要被記過或罰錢
如果對方是學生,可以記到二大過 二小過
如果對方已經在上班了,可以罰一萬元至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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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不碰對方身體的情形)
(纏妳 不碰妳的男生) 和 (纏妳 碰妳的男生) 不一樣
前者通常是專情的,至少他尊重(不碰妳)及喜歡妳,
只是不懂怎樣追女生(纏女生的告白方式)
後者常會變成性侵害犯人
這問題很常見,因發生的次數很多,政府也注意到這個問題。性騷擾防制法沒有把精神騷擾列入處罰條例,也就是精神騷擾無罪。這應該用教育的方式教導男生追求女生時,不應該太過份追求。但男生的天性就是如此,沒辦法禁止。
普通追求女生的話,久了後,她一再拒絕你,你也不放棄還緊黏著她,她可能會覺得你在『騷擾』她,也會對你印象不太好。女生脾氣好一點就會主動跟你保持距離;脾氣爛一點,可能就會對你很明顯的就是討厭!
所以做不成情人當朋友,好過有天會分手
。
男生用這樣追求女生的方式很常見,只是女生不說出來而已,如果每一個案例都當作性侵害,法官檢察官每天都要加班了,立法者也不敢把精神騷擾列入處罰。現在學校嚴禁騷擾異性,可能台灣女生太保守了,女生被男生騷擾,說出來的比例仍然很少,大都放在心中,每間學校對騷擾異性的處罰輕重不一樣也沒一套標準,沒公平性。
依性騷擾防制法規定,一定要碰觸到對方身體的行為才會被法院定罪。沒有碰觸到對方身體者,不可能被法院定罪的。也就是地檢署要以性騷擾防制法起訴,一定要碰觸對方的身體。只要沒觸碰對方身體的其它騷擾行為,案件連進入法院的資格都沒有。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防制法沒有規定精神騷擾或言語騷擾有罪會坐牢的,只要不觸碰對方的身體,無論如何看女生,如何追求女生,如何跟女生說話,如何跟女生告白,保證不會觸犯性騷擾防制法。
但學校及職場不一樣喔,教育部88年一紙公文給各校和教育局,性騷擾和性侵害會被記過囉,不要隨便跟女生告白喔,不然女生拒絕你可以去學校的兩性平權委員會申訴,後果很嚴重的。內政部和勞委會規定在職場上性騷擾會被罰錢喔。
教育部及內政部屬於命令和規定,效力不及性騷擾防制法這個母法。
憲法 > 法律 > 命令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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